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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益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英文全称:High-Tech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Of Yiyang City,缩写:YY-HTEA。

第二条 益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益阳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加强益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联系和交流;促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应用推广、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和相互协作,推动益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益阳地方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做出贡献。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社团的有关规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并报经益阳市科协社会组织行业党委批准,设立益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联合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协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联合党支部参与协会重大业务活动,为协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本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益阳市民政局。协会接受益阳市民政局、益阳市科学技术局和益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益阳中南科技创新产业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本协会是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协会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委托任务,组织调查研究、讨论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制定行规、行约,维护高新技术企业应有的地位和合法权益。

(二) 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及有偿转让等活动,推动会员单位的技术成果产业化,进而促进益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 组织各种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注重试点示范。适时举办各种技术培训和讲座,加强和其他单位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服务工作。

(四) 举办和组织参加国内外相关的技术和产品交易会、展览会、技术报告会、产品推广会等多种社会活动,展示、推广以会员单位为主的技术成果、产品,提高相关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 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组织会员单位参加重大项目论证、实施和验收鉴定工作。

(六) 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交流技术开发、产业化经验,提高会员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七) 协助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考核及名称变更等相关中介业务;向省和国家推荐重点高新技术项目和成果。

(八) 技术咨询、技术转移、技术中介、成果评价、项目论证、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登记。

(九) 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已认定的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有望认定为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登记和完成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协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协会副秘书长;聘任名誉理事长和高级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的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顾问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期内因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经本人申请,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不再担任本协会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0年8月2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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