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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工商局查处侵犯泰山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 当事人张某从济南好运泉酒业有限公司购进散酒后,租赁店铺销售。其在门面上方使用“泰山散酒茶叶”的招牌,酒坛、酒瓶上使用“喜缘泰山酒庄”,且“泰山”字样较为突出,同时在经营场所的广告牌、货柜、手提袋等物品上突出使用泰山标识。泰山及图是山东泰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准注册在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泰安市泰山区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没收其散酒,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7枚,罚款19.51788万元。
听证阶段,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异议,但在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后,向泰山区法制局提出复议。泰山区法制局经过反复审查,最终维持泰山区工商局对该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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