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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消防车6人获刑 | | 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何某同汪某等人向云南、辽宁、四川、河北、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地销售假冒武汉汽车改装厂“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及无整车出厂合格证的消防车共计55辆,销售金额1599.54万元。
随州中院认为,何某等人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大量生产、销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性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即消防车,其还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将非法生产的消防车冒用他人商标予以销售,其行为同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何某等人有期徒刑1-15年。
一审宣判后,何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认为,何某等人生产的车辆并没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问题,亦未出现过异乎寻常的质量问题,其行为不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但其未经许可使用“云鹤”商标,并且数额巨大,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6人有期徒刑1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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