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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奖励办法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25

 

益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表彰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创新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调动和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益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成立益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市人社局、市科协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担任。

市评审委主要职责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益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各专业评审组,审定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

第四条设立益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不少于三分之一。每届评奖工作开始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审组。

第五条市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市评审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在国内外出版机构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类著作、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或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科普读物和参加国际、全国、全省专题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等。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

1.凡内容为已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组成部分的论文;

2.电子出版物(光盘、软盘等);

3.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一般性综述、资料汇编、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

4.著作权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学术论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学术论文。

第八条第一完成作者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属地关系属于我市管理的可以申报。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篇。

第九条学术成果经评审后未达到作者申报的等级,作者有权撤回原申请。撤回原申请的要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十条根据学术成果的创新、价值、科学性、难度、水平和表达等,对学术成果分四个层次进行综合评定和表彰。

特等奖学术成果为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有重大突破,并在国际重要科学检索系统中收录的学术论文,其学术水平相当于当前国际前沿水平,属国际领先水平。

一等奖学术成果为重要的科学发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在国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属国内领先水平。

二等奖学术成果在科学理论上有较大发展,对科学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国内产生一定的影响或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属省内领先水平。

三等奖学术成果在理论上有新见解,应用上有一定的技术经济价值,在生产、科研和教学中取得一定效果,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属市内领先水平。

第十一条坚持严格标准、分级表彰的原则,对获奖成果分别按照不超过总数10%20%30%的比例评出一、二、三等奖,优胜奖若干。对有突出贡献,学术水平相当于国际前沿水平的,评为特等奖,总数不超过三篇。

第四章申报、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成果,须由作者向相应的初评推荐单位(市级学会、区县(市)科协和企业科协)提出申请。按要求认真填写由市评审委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益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表》,连同学术成果全文(外文应提供发表原件及中文版)和发表该学术成果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复印件一份,送交推荐单位。若属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还应附有关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及说明。

同一学术成果只能向一个初评推荐单位报送。

各市级学会、区县(市)科协、企业科协经初评后,择优推荐学术成果参加市评审委的终评,最后确定等级。

第十三条评选程序

益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选实行二级评选制度和异议制度。具体程序是:

(一)推荐。市级学会、区县(市)科协、企业科协组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初评后推荐优秀成果上报参加市评审委终评。

(二)评审。由市评审委组织学科专家评审组对每项申报学术成果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并填写意见。

(三)审定。由市评审委办公室将市专业评审的各候选获奖学术成果公示,在听取社会反映意见后由市评审委进行最终审定,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四)异议及处理。益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成果的内容、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时起10日内向市评审委办公室提出。凡对申报成果在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等方面存在虚假内容、剽窃抄袭等行为或对署名排序提出异议的,由市评审委办公室受理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评审委办公室。必要时市评审委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新评议。异议期后,由市评审委办公室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市评审委报告,由市评审委最后决定。

第五章 表 

第十四条对于学术成果的表彰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和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获奖成果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益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证书。

第十五条获奖优秀学术成果将作为作者考核、晋升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市级学会、区县(市)科协、企业科协须认真审核学术成果申报的有关条件和资格,评审应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依照评奖标准和程序评选。

第十八条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亲属、师生或有上下级关系的成果时,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获奖学术成果若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表彰,追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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