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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城技术交易网技术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8-10-28 12:54:3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交易各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银城技术交易网进行与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其它相关权益的转让、许可、开发、评价或咨询等相关行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规则交易项目是指在银城技术交易网进行交易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及其它相关权益,以及开发、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在银城技术交易网从事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及中技所相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银城技术交易网为交易方提供项目评价、信息披露、交易撮合、财务结算等相关中介服务,不代为履行应由交易方承担的任何相关义务,不为交易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六条 转让方应具备项目所有权及处置权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项目权属依法可以转让,并按照相应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 在银城技术交易网进行交易,一般按预约登记、信息披露、组织交易、洽谈签约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交易方可与银城技术交易网签定合同委托进行交易。

       第九条 银城技术交易网对受理的交易项目进行登记,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条 银城技术交易网对受理的交易项目,可根据交易方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公开信息披露、定向信息发布等方式),征集意向受让方。政府部门对信息披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有效期内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动态报价,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具体交易方式由银城技术交易网与转让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定价方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活动,尊重交易双方的自主选择。

       第十三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完成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方应按照相关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交易项目,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交易项目如出现被提起无效、仲裁或诉讼等纠纷,交易相关方应向银城技术交易网披露上述信息,并中止交易。

       第十七条 如交易相关方故意隐瞒上述情形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中止:

       (一)出现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第三方对交易项目依法书面提出异议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暂不能进行的;

       (四)出现依法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终止:

       (一)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通知终止交易的;

       (二)出现其它依法应当终止交易情形的。

       第二十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银城技术交易网进行调解;调解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银城技术交易网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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